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的意见 <自闭症孩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为民的爱心和行动,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和支持残疾儿童康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和解。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CDPF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期限由县级CDPF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CDPF批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CDPF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主要目的是缓解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态,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2)加强能力建设。
(1)救助对象。
(4)财务担保。
(2)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形成党委主导、政府主导、残联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申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出具明)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机构等。代表他们申请。
审计。对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孤儿、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CDPF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比对相关信息后作出决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残疾类别等情况,,分类确定基本康复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3)工作流程。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指导思想。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建立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救援。经审批后,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可以选择指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当地CDPF组织和地市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CDPF组织会同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
(2)基本原则。
教育、民政、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机制,引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保障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记录和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总体目标。
(4)加强宣传动员。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中国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努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让残疾儿童的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加强综合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和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的康复机构设置。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实行同等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处理能力,确保有人做事、有人负责。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慈善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并做好查找告知、协助申请、志愿填报等工作。完善多渠道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措施,实施了一系列残疾儿童康复工程,残疾儿童康复状况明显改善。同时,部分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及时康复,部分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到残疾儿童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到建设健康中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单位和个人的行政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残联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和“一站式办结”,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也可以放宽对受助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坚持制度衔接,全力节约。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获得帮助和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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