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中国自闭症相关政策解读 《自闭症孩子》

时间:2022-09-14 00:16来源: 作者: 点击:
  

第十条法定赡养义务人无力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对被赡养人进行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法定赡养义务人不能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和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2.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以及老年人、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较高比例申请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中的一种。

第二十一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发放特困人员津贴,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协调、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就近入住;按照资源集约、照顾方便的原则,每相邻3至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成一个协作区,选择辖区内设施完善、服务能力强的配套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统一接收辖区内特困群众;配套机构暂时不具备配套服务条件的,可以安排贫困人口在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贫困人口集中供养问题。区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床位,并做好统筹保障。16岁以下的,应当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病的,可以安置在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重度残疾人可以安置在专门的福利机构。

3.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浮动救助。

政策建议:精神残疾人(无业)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标准浮动政策。

2016年4月17日,官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将过去每人每月150元(伤残)和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月270元和340元。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同等水平。[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贫困家庭的无人陪伴儿童和重病残疾儿童的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视力一、二级,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智力、精神残疾一、二、三级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视力和身体残疾为三级和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为四级,听力和语言残疾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低保。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个人稳定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力和肢体残疾为一级、二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按月享受其个人稳定收入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补贴。

3.享受困难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伤残护理补贴、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寄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和生活护理费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申请人家庭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重度残疾的,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家庭收入;其中,法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扣除家庭收入。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视力和身体残疾为三级和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为四级,听力和语言残疾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申请人的疾病或残疾等级应符合《重大疾病参考名称》(见附件1)或《重度残疾人范围》(见附件2)的要求。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低保的16周岁以下残疾人。

肢体残疾或患病儿童无人照料纳入我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保障范围,经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资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1、2项收入减免条件的,按照高减免标准执行。

此外,应该研究自闭症儿童和成人的政策。

(一)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5%的浮动救助标准。

(5)困难家庭0-3岁婴幼儿。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残疾人补贴)。

无人抚养子女是指我市城乡低保、生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有关规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第十九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贫困人口可以自主选择供养形式,鼓励贫困人口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贫困人口。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智障人士的康复和保护,近年来不断出台惠及智障人士的各项政策。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特别是一些精神残疾人及其家属对一些政策还不了解或不了解,使他们应该享受的政策不能及时落实。为此,中国美术家协会于2014年启动了“政策进万家”活动,组织宣传志愿者深入社区、家庭,宣传、解释政策,帮助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友落实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到户。这本宣传手册是在2014年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新出台的政策和精神残疾家庭的建议,补充了政府新颁布的法规和文件,重新编制的。

有了原政策,还要看这个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国家政策,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中以当地实施细则为准。

自闭症属于“智障”的范畴。因此,我们应该了解有关智障人士的政策。精神残疾人是五类残疾人之一,所以也要学习残疾人的政策。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残疾人不可或缺。因此,我们还应该学习和掌握有关社会救助、最低保障、扶贫和共同富裕的政策。

(6)提供教育援助。

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特别救助对象:独生子女为重度残疾人(北京市户籍,三级以上细残,二级伤残)的,救助对象为北京市户籍,母亲49周岁以上,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400元)补助。(政策来源于《北京市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京德发[2009]38号

3.对贫困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无人陪伴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浮动条件的,浮动标准就高。

第十八条每年第二季度,民政、财政、统计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下发文件,区民政、财政、统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于当年7月1日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一个是申请条件,一个是补贴标准。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多重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分散供养的城乡困难群众(城市困难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0%浮动救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4.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回城知青、原国民党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认定的归侨、侨眷等传统民政救助对象,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5%浮动救助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关于落实城镇低收入困难居民粮油供应帮扶措施的通知》(京民〔1996〕402号)、《关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居民粮油供应帮扶措施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民〔1996〕404号)、《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居民粮油供应帮扶工作的通知》(京民〔2002〕226号)。以及《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2004〕198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2006〕2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侨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2008〕454号)其他有关城乡低保分类救助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精神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享受不同的政策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分散供养住房困难贫困人口条件的,通过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市场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孤儿和弃婴参照我市贫困被抚养人医疗救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市或区财政负担,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殡葬事宜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丧葬费从救济供养资金中支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而发生的额外长期护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或《残疾人一》,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具体为一、二级残疾的残疾人和三级残疾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6.60周岁以下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发放。

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取暖等费用。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或《残疾人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经本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日常照料、生活照料、住院治疗等服务。有条件的区、镇(街道)可以依托养老照料中心,为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三)医疗、住房、教育、取暖等救助标准符合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生活照料、疾病治疗、丧葬事宜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按标准平均分配。

1.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和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其缴费年限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重度精神残疾人(精神残疾一、二三级)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目前每年缴费1000元)全额补贴;四级精神残疾人个人缴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有补贴资金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民社〔2008〕27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民社〔2014〕307号)同时废止。

2.单亲家庭中的法定赡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三)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贫困人口在接受各类教育期间,按照本市教育救助的有关规定,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精神残疾分为四级,即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四级。(政策来源:《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

上述各类困难人员子女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上述各类困境儿童因分类存在交叉或重叠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本市困境儿童生活补助或其他相关生活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全额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照顾者协助特困人员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供养服务机构的门诊(站)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资金中统筹支出。

6.监护人补贴。该办法采取自愿申请、适当救助的原则,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驻地村居委会和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共同审核。“对实施护理管理的监护人,患者不造成困扰的,给予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的补助。”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护理管理补贴暂行办法(2016年3月14日发布)

(2)家庭收入的计算。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残疾人,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残疾学生。视力、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的,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视力和身体残疾为三级和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为四级,听力和语言残疾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政府每个月都是16岁到59岁的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失业;60岁至79岁的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80岁及以上老人将领取养老(残)券,每月100元。

2.残疾等级为视力和肢体残疾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二级和三级(不含多重残疾者),听力和言语残疾一级和二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分散供养条件的贫困群众,通过冬季燃煤供热救助、集中供热补贴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供热补贴等方式给予供热救助。

对二级残疾的视力和肢体残疾儿童、二级和三级残疾的智力和精神残疾儿童、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听力和言语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3)提供疾病治疗。

2.城市重度残疾人补助:(年满16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低保标准(710元,2015年)且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2015年)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但不享受粮油等其他城市低保。

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贫困人口,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者及时送院治疗。需要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费用从救助供养资金中统筹支付。

(5)提供住房援助。

第二十八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分散特困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可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适用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贫困人口护理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者托养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社会组织或者照料者应当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照料责任和内容,保障特困人员享受所需的供养。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粮油、副食、水电燃料、衣物、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花钱的提供。可以用实物或现金担保。

第八条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收入来源,不能独立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四)处理丧葬事宜。

(二)护理费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等级,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60%制定。

政策出台前,一般都是新闻稿,让受众了解一下。但是新闻稿只能做参考,一定要等原文。只有学习原文,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京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2.对于无人抚养子女的情况,按每人每月1800元支付生活费。

引入保险模式,困难家庭0-3岁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年度全额保险费补贴。倡导其他0-3岁婴幼儿自愿投保,各区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逐步推进全市0-3岁婴幼儿参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关于建立北京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京民复发〔2016〕228号)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1.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包括儿童的食物营养费、服装被褥费、生活用品费、基本教育费、娱乐费、基本医疗费、基本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暖气费,不包括特殊伙食费、参保费、门诊费、住院和大病医疗费、护理费、家庭寄养费和

3.“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全额参保。生活困难、依靠家庭供养、不能成家立业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根据个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府[2016]8号]

(二)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提供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和必要的护理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二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为其按月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将日常护理费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者;且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5.各区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政策,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则进行细化,然后以衔接的方式实施。

政策调整后,不再发放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救助基金。

第九条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进行调整。

5.6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浮动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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